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60号
被告人贾光召,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住河南省襄城县**。2018年11月27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光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贾光召来到深圳市南山区**, 趁无人之机在35号宿舍的门沿下找到宿舍钥匙并进入宿舍, 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蓝色Mate3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21.53元)、被害人胡某某一部白色ViVo5(2018年以人民币1850元购买)和一部银色Oppo手机(2019年在东莞以人民币1800元购买)盗走,并将涉案手机销赃给他人。同月22日,贾光召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赃款记录、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光召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13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深圳市南山区**35号宿舍的现场勘验笔录、魏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20年7月19日15时被告人进出深圳市南山区**宿舍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光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彦 黄燕妍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贾光召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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