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兰考县富士康G12厂房3楼开会时发现邻座朱某某兜里的手机掉落地上后,遂秘密将该手机装到自己兜内,随即出门将该手机放在停车场自己的电动车车座下据为己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贾某某等人户籍证明、贾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购买手机的收款收据;2、证人证言: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朱某某、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贾某某的讯问视频音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建
周瑞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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