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北京千姣百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野县,住保定市博野县小店镇**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保定市高新区同美酒店**室北京**公司上班时,趁同事于某某离开之际,盗窃于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后离开。当日中午12时许,贾某某将被盗手机藏到风帆路**饭店牌子旁边的树底下,返还给于某某。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卫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住保定市博野县小店镇**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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