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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系好友关系,双方在手机上互留对方指纹作为开机密码并知悉对方微信支付密码,后二人先后在本市青羊区、本市武某某**路 “**”小区**栋**单元**号租房共同居住。2019年5月至6月二人同住期间,贾某某趁钟某某不在之际,使用钟某某的手机微信秘密向自己的两个微信账户多次转账实施盗窃,钟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后,与贾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在核查案情时,发现贾某某存在作案嫌疑,随即将贾某某抓获。经统计,贾某某盗窃被害人钟某某共计人民币59049元。现贾某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对贾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小青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873****。

2.案卷肆册,光碟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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