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超市盗窃欧莱雅洗发水一瓶。
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超市盗窃欧莱雅护发素一瓶。
2019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超市盗窃欧莱雅洗发水一瓶。
2019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超市盗窃欧莱雅护发素一瓶。
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超市盗窃欧莱雅洗发水一瓶。
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超市盗窃欧莱雅护发素一瓶。
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超市盗窃欧莱雅洗发水一瓶。
2019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超市盗窃欧莱雅护发素二瓶。经沃尔玛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被告人贾某某为二瓶护发素结账80元。
上述被盗赃物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55.2元。查获后,未追回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贾某某的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赃物照片等;
被害人的陈述;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韶琛
检察官助理:张 炜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4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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