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镇**街道**巷**号,住和某某**镇**街道**巷**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8日被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2015年、2018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为购买毒品吸食,先后在和某某居民小区、街面门店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电动车、手机等物品。
1.2018年3月4日14时许,贾某某在和某某**中学车棚内盗窃李某甲儿子电动车电瓶一块,后将电瓶变卖。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40元。
2.2019年3月9日下午17时许,贾某某在和某某**小区附近**饭店门口盗窃孟某某电动车一辆,后将电动车变卖。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60元。
3.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贾某某在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裴某某电动车一辆,后电动车被要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
4.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贾某某在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处盗窃牛某某电动车一辆,后电动车被要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00元。
5.2018年4月2日中午,贾某某在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刘某某电动车一辆,后电动车被要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24元。
6.2018年4月份的一天,贾某某在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处盗窃赵某某电动车一辆,后电动车被要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40元。
7. 2018年4月上旬的一天,贾某某在和某某**小区车棚内盗窃吕某某电动车一辆,后将电动车变卖。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80元。
8.2018年5月3日上午11时许,贾某某在和某某**医院对面**水果店内盗窃李某乙儿子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变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90元。
9.2018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贾某某在和某某“**饭店”内盗窃李某丙手机一部,后手机被要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裴某某、牛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07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燕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在太原市未成年人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一百二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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