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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住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到淄博市淄川区**街道办事处**村南张某某的果园内盗窃花生、核桃、玉米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148元。

2、2019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到淄博市淄川区**街道办事处**村北司某某的果园内盗窃网路硬盘录像机、断线钳、电缆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91元。

3、2019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到淄博市淄川区**楼街道**村村北王某某的果园内盗窃9只黑色柴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840元。

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作案三起,涉案总价格为人民币2279元。被告人被抓获后,其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案发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DNA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加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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