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居民身份证号3426231976********,汉族,文盲,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镇**村**村)。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 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下午15时许,凤阳县**镇居民王某某将10000元现金交给弟媳张某某帮其归还债务,后张某某将该现金放在其待出租的“**影楼”门面房一楼吧台抽屉内,被告人贾某某在与张某某交接该出租房屋过程中,趁机将该10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决定书、发还清单、取款凭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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