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贾某某,性别:**,1981年11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1********,**族,**文化,无业,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贾某某多次至本市普陀区**路**号购物中心**层的盒马鲜生超市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物品总价值1300余元,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11日盗窃澳式牛肉粒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0余元;
2. 2020年3月31日盗窃玉兰油面霜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20余元;
3.2020年4月4日盗窃清炒虾仁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0余元;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是本市普陀区**路**号购物中心**层的盒马鲜生超市保安队长,2020年4月4日其抓获在超市实施盗窃的一女子,经其通过监控发现,该女子在3月11日和3月31日也在该超市实施盗窃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上海盒马鲜生**弄店的**主管。2020年4月4日该超市安保人员抓获在超市实施盗窃的一女子,该女子曾于3月也在该超市实施过盗窃。
3.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案发经过。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从被告人贾某某处扣押涉案物品,并予以发还的事实。
5.商品明细,证明被告人贾某某3次盗窃的物品名称及价格。
6.收银台、谅解申请书,证明被告人贾某某已向超市退赔,并取得谅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及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8.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检讨书、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3月至4月,其3次本市普陀区**路**号购物中心**层的盒马鲜生超市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物品总价值1300余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熹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175****;
2.侦查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律援助律师邱泽海,1502645****;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