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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94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6日再次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的11月份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到其朋友李某某开的理发店玩时发现李某某家的钥匙放在台子上,遂将钥匙拿走潜入李某某家中从李某某卧室内床头柜内偷走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赵建林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武腾飞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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