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人,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中旬至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先后十一次在平山县城**生活超市盗窃各类洗发露十一瓶,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各类洗发露价值2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价格认定结论;
4. 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原籍;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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