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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中旬至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先后十一次在平山县城**生活超市盗窃各类洗发露十一瓶,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各类洗发露价值2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价格认定结论;

4.​ 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原籍;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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