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8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6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06月2日9时许窜至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张三口菜市场,乘陈某某买菜不备之机,将陈某某放于婴儿车内的一部iphone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353元。
2.2019年0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真实身份不详)购买了一部iphone6s手机、一部oppoA79手机、一部oppoR9plus手机,该三部手机分别是甘某某、陈某某、施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在麒麟区晏公庙农贸市场被盗的手机。经鉴定,被盗的iphone6s手机价值2604元、oppoA79手机价值1722元、oppoR9plus手机价值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范某某、周某某证言;3.失主陈某某、甘某某、陈某某、施某某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物证;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一人犯数罪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卷外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七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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