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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8 ** ** ** **,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菏泽市郓城县,现居住地菏泽市定陶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市中华路银座商城附近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的踏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踏浪电动车价值420元;

2、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山海天泰三信超市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宝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宝岛电动车价值320元;

3、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市万达广场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捷安特电动车一辆、运动鞋一双,经鉴定,被盗捷安特电动车价值715元,被盗运动鞋价值80元;

4、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市万达广场附近盗窃被害人罗某某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新日电动车价值320元;

5、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市万达广场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爱玛牌电动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63元;

6、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新苏天美商城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欧派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自述被盗电动车价值1000元;

7、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新苏天美商场附近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自述被盗电动车价值1000元;

8、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市万达广场附近盗窃王某某小鸟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自述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

9、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市山海天泰广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一辆,被害人自述被盗电动车价值1900元;

10、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万达广场附近盗窃黑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黑色小刀牌电动车价值560元;

11、2019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万达广场附近盗窃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车价值352元;

12、2019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在菏泽万达广场附近盗窃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阿米尼电动车价值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宋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7、试听资料: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玉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4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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