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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诈骗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2月6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利用为孙某某办理网贷操作其手机的机会,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孙某某的46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用于个人使用。

2.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给宋某某办理网贷的机会, 诱骗陈某某将宋某某通过“微粒贷”平台办理的4500元贷款以用来操作更多贷款为由转走,后又诱骗陈某某将宋某某通过“玖富万卡”平台办理的2000元贷款、“超能小兰卡”平台办理的7700元贷款以该笔资金为其垫付为由转走。2018年12月,宋某某发现收到平台催还款短信后,发现贷款金额异常,遂通过陈某某联系贾某某欲退还贷款,贾某某称可以帮忙退贷为由将宋某某到手的2300元贷款骗走,后宋某某发现贷款未退,经通过陈某某催要,贾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的情况下分多次共退还宋某某16508.55元后不再还款,宋某某被骗20691.45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在给左某某办理网贷时,以贷款利息高,谎称可以将贷款退掉重新办理低息贷款为由,骗取已到左某某账户的30000元贷款用于个人使用。左某某在收到网贷平台提示还款信息发现贷款未退后,在向贾某某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人贾某某被迫分五次退还左某某9535元,至2019年9月16日,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时,尚欠20465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为夏某某通过“钱包”网贷平台办理了7000元贷款,后以谎称用这笔钱操作办理更多贷款为由将该7000元钱贷骗走,又以虚假借款协议搪塞夏某某,后并未给夏某某重新办理贷款。

2019年9月16日,左某某至邳州市公安局报警贾某某诈骗的行为,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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