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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滥伐林木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10 月 19 日至 22 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青龙山镇四一村村民张某某位于青龙山镇卧龙村龙尾沟组东侧南北向砂石路东西两侧的 63 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杨树全部采伐。

后以 5000 元价格购买青龙山镇卧龙村龙尾沟组六户村民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和杜某某位于龙尾沟组村内的 153 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树全部采伐。经奈曼旗林业局工程师现场勘查并测算林木蓄积,共采伐杨树 216 棵,林木总蓄积为54.3456立方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照片、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杜某甲魏某甲、杜某乙、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54.34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检察官助理:田阔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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