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贾**,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3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西张堡镇******,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2017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贾**来到咸阳市渭城区北门口正新鸡排店外地摊处,趁被害人张**试衣服之际将张**临时挂在衣架上的外套口袋内的VIVO牌X23手机盗走(经价格认证,价值1296元)
2.2019年10月2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贾**来到咸阳市渭城区北门口依凡KTV楼下,趁被害人张**等电梯之际将张**装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华为牌NOVA3I手机盗走(经价格认证,价值1099元)
3.2019年10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贾**来到咸阳市渭城区统一广场地下室商城趁被害人沈**不备之际,将沈**装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华为牌NOVA3I手机手机盗走(经价格认证,价值1245元)。上述三次盗窃手机总共价值3640元。
此外,10月26日盗窃得手之后,被告人贾**随即又在渭城区乐育南路附近趁行人过马路之际,将一名女士上衣左侧口袋内的苹果手机偷走,被害人未找到,物证手机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类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扒窃他人私有财产,扒窃四次,盗窃财物3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成刚
助理检察员:杨辽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贾**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物证:苹果手机一部、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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