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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8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组,中共党员,禹州市方岗镇人大代表。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1时许,禹州市公安局方岗派出所民警宋**、协警张**等人在处理方岗镇段村村民围堵公路警情时,被告人贾某某用撕扯、辱骂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亮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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