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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与张某某在元某某县前街侨光拉面店、沙河镇街9度啤酒吧喝酒。2020年1月11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辽F****1号小型面包车沿山上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丹东市元某某山上街东齐路附近路段时与曲玉江驾驶的辽FU058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贾某某、曲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丹东市公安交警支队元宝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曲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被送往丹东市第一医院救治,丹东市公安交警支队元宝大队委托医务人员在第一医院ICU病房对贾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经丹东市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资料、驾驶员及机动车登记手续、扣押清单等;2.证人张某某、曲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铁军

检察官助理:邵英健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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