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员工,群众,住河南省中牟县广惠街道办事处**街*号**小区*号楼*座*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2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7月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周某某、童某某(均另案处理)、吴某某(已判决)等人委托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平台软件电脑客户端和手机APP,并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周某某、童某某、吴某某谎称GBC币、财富币是区块链虚拟货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通过微信群、朋友圈采取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欺骗会员购买。2018年6月10日,周某某、童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浙江省桐乡市振石大酒店召开GBC全国推广会,公开宣传GBC公司总部在英国,是深圳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经查,GBC币、财富币系周某某、童某某建立的GBC平台系统凭空生成的数字符号,没有任何经济价值。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以传销形式将GBC币、财富币出售给投资者后,以后者投资支付前者提现,并无实际经营。经审计,周某某、刘某某通过GBC平台集资诈骗获利22669.78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经刘某某、周某某介绍,参加GBC传销活动。2018年6、7月份左右,周某某以开幼儿园、养老院为由向被告人贾某某索要银行卡,被告人贾某某向周某某提供了3张银行卡,周某某用于收取GBC会员资金。
2018年7月20日前后,GBC平台资金链断裂出现部分会员无法提现后,周某某谎称英国总公司服务器受到黑客攻击,诱骗会员继续买入。2018年7月23日,周某某、童某某指使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软件下线并删除数据。周某某、刘生通过收集的大量他人银行卡,以POS机套现、银行提现等方式转移和非法占有GBC会员资金。
GBC平台关闭后,被告人贾某某在明知其向周某某提供的郑州银行卡(账号:xxxx2)被周某某用于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情况下,协助周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购买房产的方式转换犯罪所得。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协助周某某、刘某甲,刷郑州银行卡166万,用于购买中牟县丹桂苑小区房产一套。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协助周某某、刘某甲,用郑州银行卡转账150万元,用于购买郑东新区中央花园小区房产一套。被告人贾某某合计洗钱316万元。
周某某、刘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周某某、童某某、刘强等人的供述;3、证人周某甲、杨某、李某、黄某某等证人证言;4、GBC平台数据鉴定报告;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GBC平台宣传资料;银行流水、交易凭证、购房资料、审计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房产的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忠斌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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