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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6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至30日间,多次以向公安机关谎报浴室内存在色情服务的警情为威胁,向本市静安区曲沃路153号闻泉浴室的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100元,向本市静安区长临路299号三泉浴室的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200元,向本市静安区三泉路526号彭泉浴室的被害人裴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600元。

公安人员于2019年12月16日在本市金山区**路**弄**号内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先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监控录像截图、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向闻泉浴室被害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共计1100元的事实。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接警基本信息、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向三泉浴室被害人杨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3.证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接警基本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向彭泉浴室被害人裴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共计600元的事实。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实施三次敲诈勒索行为的经过。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证实涉案移动电话的扣押情况。

6.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武晶

检察官助理:丁沁怡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案犯身份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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