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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460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闻某某侯村乡***村3组28号。贾某某非法越级上访,于2010年10月15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同年6月21日被闻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今,被告人贾某某多次就不同的信访诉求在重点敏感节点进京上访,并以此相要挟向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索要钱财,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正常的信访秩序。

1.2005年期间,闻某某原**公司因扩建征用侯村乡柴家峪村、吉家峪村部分土地,并对坟地迁移予以补偿,其中包括贾某某家的 7座坟地,贾某某因对赔偿标准不满,多次上访闹事。2008年5月份以来,贾某某多次赴省、进京上访要求赔偿坟地款人民币60万元。迫于信访维稳形势压力,2009年11月17日侯村乡政府与贾某某达成协议,给贾某某10万元人民币生活补助,后分两次实际支付。

2.2008年1月7日,贾某某因饮酒过量入住闻某某东镇镇***医院进行诊疗,经诊断为“酒精中毒”并进行常规治疗,住院期间,贾某某拒不配合治疗并于2008年1月9日自行离开医院。时隔半年多以后,贾某某以自己入院、出院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医院存在问题;看病期间自己有药物反应;看病期间自己药物丢失等为由到医院纠缠、闹事、散布谣言,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因***医院认为在该次诊疗中,医院不存在任何问题,拒绝贾某某的无理赔偿要求,贾某某遂反复到县、市卫生行政等部门反映***医院存在问题,并进京越级上访。为维护医院的声誉及良好形象,2011年7月14日在闻某某卫生局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被迫给付贾某某2万元人民币。

3. 2010年8月24日,贾某某及其儿子贾某甲在闻某某某某农机有限公司以5.0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福田欧豹牌820型拖拉机、以5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台河东雄风牌旋耕机。时隔一个多月后,贾某某以其购买的拖拉机升降液压油管不是原厂配件为由,向某某农机公司索赔农机购买价格的3倍到10倍赔偿。某某农机公司向贾某某答复称,上门为其更换原厂配件,贾某某拒绝更换并多次到闻某某农机局、运城市农机局等政府部门上访并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否则将不断上访。闻某某某某农机有限公司及运城总代理运城某某农机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及声誉,在运城市农机局、闻某某农机局、闻某某信访局的调解见证下,与贾某某达成协议,农机公司被迫收回销售给贾某某的拖拉机及旋耕机,在退还其购机款5.56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无奈另行支付给贾某某5.04万元人民币。

4.2013年4月3日,贾某某购买了某某水泥闻喜分公司生产的水泥,水泥包装袋生产日期标注为2013年4月12日。因生产日期大于购买日期,贾某某认为某某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并向该公司索要赔偿。闻某某工商局经抽样送检该批次水泥,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因产品批号错误,某某水泥闻喜分公司同意给贾某某一定补偿,贾某某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并不断上访告状,宣传该公司水泥存在质量问题。为维护公司形象及声誉,某某水泥闻喜分公司被迫以救助的方式给贾某某6万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反复纠缠、闹事,损害企业、单位形象及声誉,同时以反复告状、上访、非法越级上访相要挟,先后四次敲诈他人23.0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协议书、领条、住院病历、情况说明等书面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王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卫龙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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