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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春季,被告人贾某某从大连市回到望某某**镇**村**屯,在未经过望某某公路管理站许可的情况下,居住在**屯西头望某某公路管理站盖的一处面积为19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道班房内。贾某某利用道班房放置养殖食用菌的工具和机器开始养殖食用菌。2018年秋季一天,贾某某在未经过道班房所有权单位望某某公路管理站许可的情况下,找来同村村民宋某某、杨某某等人并花费100元钱现金雇佣**镇**村村民孙某某个人的钩机擅自将该道班房毁坏拆除。经望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价格认定,被拆毁的道班房的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将赔偿款10000元交付给望某某公安局。

经侦查:被该人贾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望某某财政局产权登记证明、 公路管理站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等;

2.证人张某某、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

4.望某某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9月30日

                                      

附件: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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