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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刑检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2********,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22时许,在章某区***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楼西户,被告人贾某某趁其丈夫张某某熟睡之机,持一根长约50厘米的螺纹钢击打张某某头部数下,又持一菜刀割张某某的阴茎数刀,致张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山东省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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