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路,住西峡县城关镇**路**号附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贾某某的母亲与被害人相某某有经济纠纷,2019年4月14日19时许,相某某、白某某二人到西峡县城关镇贾营组贾某某家索要债务,双方发生争吵,期间贾某某用手推相某某,致使相某某在楼梯上跌倒,造成相某某左手腕和左侧面部受伤。
经鉴定,相某某左侧尺桡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相某某经济损失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贾某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毅
检察官助理:王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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