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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72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村**路**号巷**号。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因琐事与同事赵某某在工作的微信群内发生口角争执,后贾某某携带金属切菜刀至本市闵行区**路**弄**村**号**附近,追砍被害人赵某某,致其右侧面部、腰部、左手肘部等多处刀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面部缝合创构成轻伤一级;其右耳廓缝合创构成轻伤二级;其左上肢及右腰部缝合创构成轻伤二级;其颈部划伤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贾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等候民警处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监控视频;5、“近铁广场精英团队”微信群、贾某某和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7、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8、公安机关出具的《新虹辖区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汇报》、《警情详情》;9、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娟娟

检察官助理李佶励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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