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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五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543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因证据不足,2020年5月2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25日公安局长葛市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及伤残鉴定,2020年7月2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19日长葛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2时39分许,赵某某醉酒后在长葛市新华路**南门路边骑车摔倒,张某某与曹某(女)将赵某某扶起便闲聊。被告人栗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3人均另案处理)醉酒后从该**南门走出,栗某某走向赵某某与其发生争吵,陈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上前帮忙,后董某某(另案处理)坐电车过来给栗某某助威,栗某某动手推向张某某后被劝开,王某某冲向张某某时被张某某还手一拳,引起陈某某、栗某某持“械”( 甩棍或啤酒瓶)和王某某、高某某、董某某一起与对方张某某、赵某某互打。左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的酒友,被赵某某用手机通知来)到场后参与斗殴,栗某某持“械”挥打,打向赵某某,后张某某、赵某某、左某某与栗某某等人追打至乐福购物广场西门。3时17分26秒,民警来到现场。被告人栗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董某某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右手、张某某头顶部、左某某头枕部、赵某某头部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3月2日,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意见为,赵某某、张某某、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8月5日,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某某所受外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本次打架中,监控视频记录了双方于2020年1月21日凌晨2时38分至3时40分的全过程如下:当日2时39分许,赵某某(红上衣)醉酒骑车摔倒,张某某和曹某便在该**南门路边扶赵某某闲聊。2时49分49秒,陈某某和高某某(黄棉衣)架着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栗某某从**南门走出;2时50分43秒,栗某某走向赵某某滋事;2时51分10秒,陈某某和高某某架着王某某走向张某某;2时52分39秒,董某某坐电车到现场;2时54分17秒,栗某某向张某某猛推一下;2时54分26秒,王某某冲向张某某时被张某某打中一拳;2时54分36秒,陈某某、栗某某持“械”( 甩棍或啤酒瓶)与高某某、董某某一起追打张某某、赵某某;2时54分49秒,左某某、赵某某(红棉衣)赶到后参与打斗;2时55分08秒,栗某某持“械”打向赵某某;2时55分24秒,陈某某跑进**南门;2时55分30秒,赵某某、左某某、张某某与栗某某互打至乐福购物广场西门;2时56分10秒,高某某到**南门取啤酒瓶,王某某、董某某在**南门路边站着;2时56分45秒,高某某持啤酒瓶与陈某某一起分别从**南门跑出,后与王某某、董某某分别追栗某某等人;2时57分17秒,高某某再次回到**南门捡起白酒瓶去追栗某某等人;2时59分38秒,栗某某持“械”与高某某等人回到乐福购物广场北门聚齐后又向西门方向走去;3时2分5秒,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回到**南门路边坐出租车离开;3时14分50秒,民警来到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刘**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录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滋事在先,引起栗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董某某一起与被害人赵某某、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斗殴,致使4名被害人有3名轻微伤、1名重伤。被告人栗某某持“械”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留同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随送卷宗三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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