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90********,汉族,初中一年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住该村。

行政处罚

 有

刑事处罚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14时30分许,马某某、被害人孙某某(男,52岁)、康某某、曹某某来到绥滨县**镇**委贾某某租住的房屋院内取木头,被告人贾某某的妻子何某某上前阻拦,被孙某某用脚踹倒。贾某某见状上前与孙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贾某某手持砖头击打孙某某头部数下,将孙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据

物证:无

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马某某等7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黑龙江省绥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1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在拘役四个月以上至拘役六个月以下范围之间量刑,并适用缓刑。

                 检察员:王波

                2019年8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