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90********,汉族,初中一年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住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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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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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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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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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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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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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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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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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14时30分许,马某某、被害人孙某某(男,52岁)、康某某、曹某某来到绥滨县**镇**委贾某某租住的房屋院内取木头,被告人贾某某的妻子何某某上前阻拦,被孙某某用脚踹倒。贾某某见状上前与孙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贾某某手持砖头击打孙某某头部数下,将孙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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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物证:无 |
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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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马某某等7人的证言。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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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鉴定结论:黑龙江省绥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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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 |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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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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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
检察员:王波 2019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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