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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0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住本村。2020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7时许,在藁城区胜利路实验学校东侧,胡某某开车和被告人贾某某开车相对行驶,俩人因错车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贾建用拳头将胡某某左眼打伤。经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左眼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12日贾某某对胡某某进行了赔偿,胡某某出具了谅解书。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贾某某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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