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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18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磊、刘某甲等人在杭州钱塘新区高沙社区11幢1单元402室聚餐,期间,张某某磊与刘某甲发生口角,张某某磊以解决矛盾为由将刘某甲叫至厕所内并将门反锁,之后张某某磊与刘某甲在厕所内发生扭打。被告人贾某某在听到刘某甲的呼救后,持刀踹门进入厕所,挥刀将张某某磊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磊头部损伤符合锐气作用所致,其受伤致头部瘢痕累计14.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磊人民币1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1把;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件清单及门诊病历、现场笔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管制刀具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磊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检察官助理:楼小明

2020年9月7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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