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秦某甲在山阳县十里铺街办高一社区一组给秦某乙帮忙修建坟墓,期间贾某某与秦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贾某某背对着秦某甲正在拌和砂浆时,秦某甲将双手放在贾某某肩膀处,贾某某转身在秦某甲胸口处推了一下,秦某甲身体晃动后侧面倒在身旁垒砌的砖池子上,现场帮工的鬲某某、任某某立即上前帮忙并联系秦某乙,随后秦某乙、秦某甲女儿秦某丙与贾某某一起将昏迷的秦某甲背离现场,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案发后,秦某甲分别被送往山阳县人民医院、商洛市中心医院救治。2019年12月5日,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甲伤情为:1、被鉴定人秦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被鉴定人秦某甲2019年7月27日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头部所受外伤与既往疾病共同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解记录、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鬲某某、任某某、秦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金喜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电话:1524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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