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到襄汾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5时许,在襄汾县**镇**村张某甲家中被告人贾某某和被害人牛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发生纠纷,贾某某用拳头将牛某某鼻部致伤。经鉴定,牛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牛某某的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襄汾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惠萍
检察官助理:张辉云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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