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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3时许,在青州市**镇**村**超市内,被害人张某某找被告人贾某某索要工钱,后双方发生争吵,贾某某用玻璃杯将张某某的面部、鼻部打伤。

2020年7月3日,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连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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