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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镇**村,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19时许,被害人孙某某与同村村民张某某、董某某坐在济南市长清区**镇**村一号塘坝下联通桥中间的预留口处洗衣服,被告人贾某某与孙某某曾因琐事结怨,贾某某遂在塘坝东侧公路边上向孙某某处投掷石块,石块砸中孙某某左脚,造成孙某某左足第2、3跖骨骨折;左足第4趾趾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英琦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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