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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住富平县**号**单元**楼**室,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和朋友魏某、许某三人由魏某驾驶贾某某的陕E****7白色现代车以要账为由到庄里镇神芝村马家组被害人杨某某家门口,被告人贾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贾某某用拳头在杨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经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谅解书、户籍证明、伤情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东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被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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