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3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2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村“**台球厅”内,因故对郑某某(男,36岁)进行殴打,致其左尺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郑某某本次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急诊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9年2月28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