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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2月2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0时许,丁保超、周本义等人酒后至长丰县岗集镇咏乐汇KTV唱歌,在KTV二楼大厅,周本义无故拉扯被告人贾某某女友倪春雪胳膊,贾某某遂与周本义、丁保超发生厮打,后贾某某持菜刀将丁保超砍伤。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鉴定人丁保超的头皮瘢痕及颅骨骨折分别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至长丰县岗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归案经过,淮南新康医院贾某某病历,贾某某前科材料;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丁保超的陈述;4.周本义、倪春雪等人的证言;6.鉴定意见: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 勘验笔录、现场照片;8.贾某某、丁保超等人的辨认笔录;9.岗集镇永乐汇KTV门口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19年8月28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长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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