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0时许,丁保超、周本义等人酒后至长丰县岗集镇咏乐汇KTV唱歌,在KTV二楼大厅,周本义无故拉扯被告人贾某某女友倪春雪胳膊,贾某某遂与周本义、丁保超发生厮打,后贾某某持菜刀将丁保超砍伤。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鉴定人丁保超的头皮瘢痕及颅骨骨折分别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至长丰县岗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归案经过,淮南新康医院贾某某病历,贾某某前科材料;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丁保超的陈述;4.周本义、倪春雪等人的证言;6.鉴定意见: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 勘验笔录、现场照片;8.贾某某、丁保超等人的辨认笔录;9.岗集镇永乐汇KTV门口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长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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