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贾某某与其朋友陈某某等人在繁峙县砂河镇荣盛主题酒店吃饭、喝酒后到砂河镇欢唱KTVC05包厢唱歌。被告人贾某某出去上卫生间时与马某某发生碰撞并争吵,被告人贾某某便将马某某拉扯进C05包厢,拿起一个啤酒瓶朝马某某头部打去,后二人厮打在一起,陈某某等人见状将二人拉开,马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马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福寿
检察官助理:韩笑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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