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鲁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2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芦柞镇后吴坦村路段处时,将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某撞倒,导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兰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