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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放火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号房,因琐事与男友梁某某发生争吵后,用打火机点燃卧室床上用品后离开,造成房间起火燃烧。同年12月,贾某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房东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卢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慧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经与辩护人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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