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村**组**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广东省东莞市向先后开卡人罗某某、易某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开户人身份证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共6张,后进一步倒卖给其上游“哥”(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贾某某向开卡人罗某某收买的信用卡卡种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1张,向开卡人易某某收买的信用卡卡种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招商银行各1张。嗣后,上述被倒卖的罗某某名下一卡号为62170032300********的建设银行卡于2019年4月1日,收取到被诈骗被害人苏某某在晋江市**镇**巷**号**幢**家中,被人以“注销网络贷款账户”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2290元。
2019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集团”1号门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罗某某、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辨认笔录,提取、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壹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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