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栋**单元**门)。2019年7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贾某某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任**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骗取其公司领导于某某信任,将每套售价人民币240元的“熊猫币”
以135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共低价销售“熊猫币”2,500套(共价值人民币45万元)后将所得销售款挥霍,拒不归还单位。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7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熊猫币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分公司关于公司性质及贾某某身份的证明、哈尔滨市邮政局劳务工绩效发放清单、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三棵派出所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贾某某工商银行、邮储银行账户明细等;
3. 证人于某某、聂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熊猫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熊猫币市场调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作为公司**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较大且未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学良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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