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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住郑州市二七区****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承包了宜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阳县**镇的洛阳**医院(后更名为洛阳**医院)老楼改造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施工期间,贾某某未正常支付工人工资,引发讨要。2019年9月,贾某某将收到宜阳**置业有限公司52万元工程款投入他处而未向工人支付,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25.9万元。2020年6月5日,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贾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指令贾某某支付王某某等班组工人工资25.9万元,而贾某某未一直未予履行直至案发。经查,2018年底以来,贾某某在周口市淮阳区承包经营“**酒吧”,具有支付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 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欠条、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卢致远

检察官助理:葛佳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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