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71984********,汉族,初中毕业,宜阳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河南省宜阳县***乡**村。2017年5月17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天;2019年3月20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天;2019年7月29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天。2019年8月12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2018年11月28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贾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贾某某申报财产为**驾校股东。2019年3月20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8月2日再次申报财产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贾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将其收入转入他人银行卡内,拒不申报砂石交易收入、驾校工资收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条,录音证据说明,**驾校工资表,**驾校注册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土地流转合同及证明、收款凭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丁某甲、丁某乙、高某某、马某某、丁某丙、孔某某、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松普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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