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浚县**镇**村**号。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9月25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4日,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贾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2000元,并按照月息1分支付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贾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6月23日浚县人民法院向贾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7年6月24日贾某某在向浚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时,未如实申报;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4月3日,贾某某的多张银行卡上有收入3.8万余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贾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收入28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恒
李雨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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