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47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捕前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4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7月31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8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178万元。2016年1月,因被告人贾某某不能及时还款,被害人袁某某将其起诉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同年8月31日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贾某某偿还被害人袁某某借款本金178万元及利息166000元。被告人贾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以2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了其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至今仍拒不履行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桥西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8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