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3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721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9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贾某某应返还张某某78.6万元。被告人贾某某将钱款取现后藏匿,一直不履行给付义务。张某某申请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11月28日,增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告人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告人贾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裁定。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谢英

                               2020年12月14

                         

1.被告人贾某某现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