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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开设赌场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设定赌博规则,组织多人在网上多次进行聚众赌博,通过收取参赌人员的房卡费从中渔利。被告人贾某某从赌博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将违法所得主动上缴至侦查机关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设立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 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将违法所得主动上缴,可酌情从宽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检察官助理:董志会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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