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郑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7月16日办理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和“闲聊”软件建立"休闲会所"赌博群,组织网上朋友用“诸葛麻将”游戏进行赌博。以“三人拐麻将”、“斗地主”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游戏中一分两块钱,每局打麻将超过五分的赢家和斗地主超过十分的赢家向微信群主贾某某发送三元红包,该赌博群中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羊某某、王某某、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群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照青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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