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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创建微信群“心态决定成败”,以“云南未来飞小鸡”游戏软件为工具组织其微信群内人员打网络麻将进行赌博,贾某某每局抽取五元的“桌钱”为其非法所得。2019年1月,“云南未来飞小鸡”官方封停贾某某的俱乐部账号,贾某某又采用“互娱曲靖麻将”软件组织其微信群内人员继续打网络麻将进行赌博,从中获利。经统计,被告人贾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6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扣押等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春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肆册、量刑建议书、卷外材料叁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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