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31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村**坊**栋**室。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8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办理卡号为62220340000********银行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使用。2020年2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金某某在网络上被他人以投资为名骗取人民币2,470万余元(以下货币单位同),其中有100万元流转进入被告人贾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账户内。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证实其被他人以投资为由被骗钱款,以及其转账给公司或个人账户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贾某某处扣押到移动电话1部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信息、账户明细清单,证实民警调取了被告人贾某某在**银行的开户、交易明细等情况;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账户流转进入涉案资金100万元的情况。

5.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贾某某账户收取涉及金某某相关资金金额100万元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的情况。

7.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贾某某到案的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1年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适用简易

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赃证物品清单1页。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